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儒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儒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儒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