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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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告 朱紹菊 被告 楊子錡
楊子鋐 楊雲麗 現應送達處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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