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告 朱紹菊 被告 楊子錡 楊子鋐 楊雲麗 現應送達處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