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重浩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古重浩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重浩原已奉准假釋出獄,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其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其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15251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於其所餘刑期中,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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