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萬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22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陳萬福向本院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即不合於法律程序,應予駁回。若聲請人認有數罪併罰之情形,應向檢察官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