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繡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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