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庭選任辯護人陳怡珊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93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簡雅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庭選任辯護人陳怡珊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93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