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聲請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恒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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