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2日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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