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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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顏麗貞 相對人 蘇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蘇春福與債務人 黃婉柔 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
4年8月27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蘇春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蘇春福與債務人黃婉柔均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鎭│大潭││388│建│0│0│47.02│全部││││││新庄│││││││││├──┼───┼────┼──┼──┼───┼─┼──┼──┼────┼───┼─────┤│002│屏東縣│東港鎭│大潭││389│建│0│4│52.63│48分之││││││新庄│││││││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4│大潭路106號│東港鎭大潭新庄│加強磚造、│一層27.97、二層27.97,│屋頂突出物│全部││││││段388地號│二層樓房│合計55.9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