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陳秀鳳 相對人 胡良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義務人兼債務人 陳耀 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9月23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義務人兼債務人 陳耀生 未依約履行;又於104年12月29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胡良川,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林邊鄉│成功││788│建│0│2│00.07│全部│信託委託人│││││││││││││:陳耀生│└──┴───┴────┴──┴──┴───┴─┴──┴──┴────┴───┴─────┘┌──────────────────────────────────────────────────────────┐│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2│裕後路4之2號○○○鄉○○段78│鋼筋混凝土│一層78.20、二層78.20,│屋頂突出物│全部│信託委託人:陳耀│││││8地號│造、二層樓│合計156.40│9.66││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