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相對人 張珮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珮琳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與債務人 沈仁敬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沈仁敬邀同相對人張珮琳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2年12月27日起至107年12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沈仁敬自105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8,
5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個人借款契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珮琳及債務人沈仁敬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鎭│新信││778-16│空│0│0│96.61│全部│││││││││白││││││└──┴───┴────┴──┴──┴───┴─┴──┴──┴────┴───┴─────┘┌──────────────────────────────────────────────────────────┐│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12│嘉新2街13號│東港鎭新信段77│鋼筋混凝土│一層55.75、二層54.99、│陽台11.76│全部││││││8-16地號│構造、三層│三層54.99,合計165.73│、樓梯間5.││││││││樓房││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