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819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淡黃色結晶體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195公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57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10月
5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007號鑑驗書、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