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謝侑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908元【計算式:本金1,906,511元+利息5,396.73元=1,911,9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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