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9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被告 賈桂林
賈樹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