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