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調字第1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