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林世凱上列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查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林世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千元,自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而確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而已逃匿等情,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等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據上開事實聲請沒入保證金,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