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米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其中易刑處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