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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