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明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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