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黃政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政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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