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0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有舜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范欣蘋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鄭有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鄭有舜基於同一恐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方式恐嚇林 芫莛 ,使之心生畏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范欣蘋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地、使用方式│恐嚇內容│├──┼──────────┼─────────────┤│1│104年4月12日19時35│信不信我可以讓妳的車變廢鐵│││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8鄰54之││││1號之住處,以行動電││││話簡訊傳恐嚇言語予被││││害人 林芫莛 。││├──┼──────────┼─────────────┤│2│104年4月某日某時許│我只是不想動妳我要弄妳你的│││,在其上址住處,以行│店也不用想開了。│││動電話簡訊傳恐嚇言語││││予被害人。││├──┼──────────┼─────────────┤│3│104年5月7日20時20│妳再雞巴一點沒關係改天我就│││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去妳店裏強姦妳用我的大雞雞│││以行動電話簡訊傳恐嚇│修理妳的雞巴給妳雞巴吃我的│││言語予被害人。│小等語,並傳遞生殖器照片。│├──┼──────────┼─────────────┤│4│104年5月13日22時13│妳再擺臭臉給我看我馬上把妳│││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店砸爛不信妳就試試看吧!我│││以行動電話簡訊傳恐嚇│都敢去芎林派出所砸警車了砸│││言語予被害人。│妳的店我會不敢嗎?│├──┼──────────┼─────────────┤│5│104年5月14日21時25│打電話給我妳沒打給我我就去│││分許,在其上址住處,│砸妳的店。│││以行動電話簡訊傳恐嚇││││言語予被害人。││├──┼──────────┼─────────────┤│6│104年5月15日7時10│妳屌什麼?妳不是認識很多人│││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叫人來阿!我等他!│││富林路三段125旁高山││││菁檳榔攤,持鐵棍當面││││對被害人說恐嚇言語並││││灑冥紙。││├──┼──────────┼─────────────┤│7│104年6月1日14時許│我要砸店。│││,在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三段125旁高山菁檳││││榔攤,持鋁棒對店內員││││工說恐嚇言語並持鋁棒││││揮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