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註銷牌照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皇后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禮聖 被告台中市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註銷牌照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