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 林俐錞林芓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勇助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93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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