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施碧梅 被告 鄭榮超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被告國晶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男 訴訟代理人 蘇唐熙
吳奇峯 被告 范烱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 范炯柏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烱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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