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兆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陸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捌仟捌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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