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 張朝峰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7號損害補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51,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