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顏婉婷 被告 邱忠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9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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