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黃○貞
宋○龍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告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趙○寶被告毛○○(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毛○正被告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如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宋○○法定代理人「黃○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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