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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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67號、108年度執字第17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正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賴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月││││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8年5月11日│108年4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2575號│度偵字第1976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442號│108年度中交簡字2155號│││實├───┼────────────┼────────────┼────────────┤│審│判決日│108年6月26日│108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442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55號│││決├───┼────────────┼────────────┼────────────┤││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11月21日││││確定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454號(已於10│度執字第17003號││││8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