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皇家皇品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8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