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5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秉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574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