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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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意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 黃良政 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原告,基於當事人協力義務,依法院組織法第103、106條之規定,聲請閱覽上開案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云云。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106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該法第101條規定:「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足證僅有合議案件始須經法官評議,依法方須設置評議簿,經查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為第一審獨任案件,依法無須經法官評議,亦無須設置評議簿,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於法無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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