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鳳補字第710號原告 李俊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