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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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宜峯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參點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林宜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扣案物照片」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對於社會風氣、治安實具有潛在之危害性,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3.417公克、驗餘淨重3.402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醫院民國10
7年4月20日高巿凱醫驗字第529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90號被告林宜峯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里○○路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間某日,在屏東市○○路0段000巷00號王朝KTV,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402公克而持有。
嗣於107年3月3日13時35分許,為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屏東市○○路00○0號住所搜索,起獲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物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檢察官林吉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