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李吳阿珍 被告 林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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