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077、8641、9588、9595、9672、9793、112年度偵字第59、516、743、753、921、1284、1318、1371、1836、1932、2126、2137、2434、2928、3512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651、4432、4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陳信孝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為貪圖提供3個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顯不相當報酬,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時,在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小旁之某巷內,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高偉成 」(音譯)之成年男子,而容任「高偉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信孝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 游增民 等28人行騙,致游增民等28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陳信孝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並旋遭轉出,因此產生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游增民 等28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游增民、 郭慧屏 、 郭婷郁 、 許任斌 、 許章 愿、 吳麗玉 、沈
嘉信、 許秦維 、 李嘉隆 、 王治青 、 許淑芳 、 羅建武 、 施春鳳 、 林愛紫 、 王逢葳 、 羅俊峯 、 黃新訓 、 王春成 、 李宜融 、 邱絃瑋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孝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游增民、郭慧屏、郭婷郁、許任斌、 許章愿 、吳麗玉、 沈嘉信 、許秦維、李嘉隆、王治青、許淑芳、羅建武、施春鳳、林愛紫、王逢葳、李宜融、黃新訓、王春成、邱絃瑋、被害人 溫蕙瓊 、 黃聿溱 、 吳瑞源 、 陳葉麗卿 、 林凱 、 陳玫嬛 、 洪于婷 、 陳淑娟 及告訴代理人 蔡裕雄 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3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
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28人,及幫助詐欺集團轉出告訴人、被害人等共28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及本院
調查時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被告前有多件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難認良好(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均未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論累犯,亦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暨斟酌其於本院調查時自陳其未婚無子,之前從事板模工作,家中尚有母親,經濟狀況不佳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正犯之犯行,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亦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詐欺人詐欺時間、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證據偵查案號1游增民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劉佳玲 」、「 林偉誠 」、「平台客服-林經理」、「機構掏金記‧‧‧7社群(76)」聯繫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游增民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8日14時1分許匯款4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告訴人游增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10張、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中警分刑0000000000卷第24-26、28-29頁)。111年度偵字第8077、9595號2溫蕙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楊佩瑜 」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溫蕙瓊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11時27分許匯款5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4914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溫蕙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27張(警羅偵0000000000A卷第13-16、18-44頁)。111年度偵字第8641號3郭慧屏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張澤才 」、「初羽助教」、「福海金牛」、「JS客服- 蔡敏 」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郭慧屏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2時10分許匯款3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被告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慧屏提出其名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恆警偵00000000000卷第16-19、28、32頁背面)。111年度偵字第9588號111年7月27日12時12分許匯款5萬元4郭婷郁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郭婷郁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4時29分許匯款14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被告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婷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恆警偵00000000000卷第16-19、60-62頁)。111年度偵字第9588號5許任斌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鴻宇」、「儲值-客服037」、「雯雅」、「策略交易員」、「股海浮沉實戰交流社群77」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許任斌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6日11時48分許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被告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另案被告 蘇思翰 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許任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46張(潮警偵00000000000卷第13-25頁背面、30-36、48頁)。111年度偵字第9672號6黃聿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9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瀟灑的人生 阿全 」、「 李思琪 」、「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黃聿溱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9時34分許匯款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4959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黃聿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85張(111偵9793卷第11-14、54-64頁)。111年度偵字第9793號111年8月1日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8月1日9時41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8月1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8月1日9時43分許匯款2萬1,000元7許章愿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安安」、「匯豐- 黃依依 」、「Rosie- 劉洛薇 」、「楊佩瑜」、「 王倩菲 」、「寶來證券」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許章愿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9時40分許匯款4萬9,988元中國信託帳戶2告訴人許章愿提出之簡訊、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6張、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新北警重刑0000000000卷第10-21、29-31頁)。112年度偵字第59號111年8月3日9時24分許匯款1萬元8吳瑞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新光投信 劉嘉妮 」聯繫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吳瑞源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9日9時20分許匯款8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吳瑞源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高市警鼓分偵00000000000卷第3-10、38頁背面、55-57頁)。112年度偵字第516號9吳麗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助教-紫涵」、「J_S_Service_099」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吳麗玉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6日11時40分許匯款4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告訴人吳麗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7張、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彰美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112偵743卷第8-15、26-27頁)。112年度偵字第743號10沈嘉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靖敏」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沈嘉信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1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告訴人沈嘉信提出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31張、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羅偵0000000000A卷第6、12頁背面-19頁背面、52-55頁背面)。112年度偵字第753號11陳葉麗卿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王益民 」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陳葉麗卿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9時54分許匯款10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1年10月20日一劍潭字第83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陳葉麗卿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112偵921卷第10-17、46頁及背面)。112年度偵字第921號12許秦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策略交易員」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許秦維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6日10時14分許匯款6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9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108528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許秦維提出之交易明細、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5張(投集警偵0000000000卷第10-19、28-36頁)。112年度偵字第1284號111年7月27日10時57分許匯款6萬元13李嘉隆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21時54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李斯琪 」、「K104募資分隊」、「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李嘉隆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10時58分許匯款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告訴人李嘉隆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3張(112偵1318卷第28-30頁背面、34頁)。112年度偵字第1318號14王治青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Irene」聯繫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王治青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9日11時18分許匯款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告訴人王治青提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詐欺集團為取信告訴人所出示之「Fasonla_Tech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虛偽合約畫面擷取照片4張、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371卷第9-10頁背面、12頁及背面、15-19頁背面)。112年度偵字第1371號15許淑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許淑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1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告訴人許淑芳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112偵1836卷第15頁及背面)。112年度偵字第1836號111年7月27日12時29分許匯款50萬元111年8月1日9時16分許匯款50萬元111年8月2日9時12分許匯款176萬元16林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林凱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10時53分許匯款9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2年1月10日一劍潭字第4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林凱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1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5張(112偵1932卷第14-20、27、29-35頁背面)。112年度偵字第1932號17羅建武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佩瑜」、「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國開金融客服LiHua」聯繫佯稱:投資儲值募資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羅建武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9時17分許匯款8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2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羅建武提出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6張(112偵2126卷第13-15、25、32-35頁)。112年度偵字第2126號18施春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偉誠」、「 陳思瑤 」、「客戶經理-吳經理」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施春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8日14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65849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施春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41張、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2偵2137卷第18-21、65-66、68-92、97-99、101、103-112頁)。112年度偵字第2137號19林愛紫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益民」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林愛紫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9日9時45分許匯款3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被告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愛紫提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恆警偵00000000000卷第55-61、127-133頁)。112年度偵字第2434號20 王逢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華興VIP交流211群」、「華興群管理 劉文靜 」、「陸先生」、「 易少伯 」、「景順證券-柳專員」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王逢薇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10時30分許匯款3萬9,888元中國信託帳戶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3059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羅偵0000000000A卷第14-19頁)。112年度偵字第2928號21羅俊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佩瑜」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羅俊峯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12時51分許匯款22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2909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羅俊峯提出之「楊佩瑜」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畫面擷取照片1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警羅偵0000000000A卷第20-24、57頁)。112年度偵字第2928號22陳玫嬛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陳玫嬛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8時50分許匯款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陳玫嬛提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馬警分偵0000000000卷第15-19、45-51頁)。112年度偵字第3512號111年8月1日8時51分許匯款10萬元23李宜融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11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簡街資本」、「 李仁澤 」、「助教-佳佳」、「策略交易員」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李宜融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6時許匯款14萬5,000元第一銀行帳戶告訴人李宜融提出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10張、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0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11917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恆警偵忠00000000000卷第37、44-57頁)。112年度偵字第3651號24黃新訓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簡街資本」、「王益民」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黃新訓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6日10時46分許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1年9月19日一劍潭字第7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新訓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張(武警偵0000000000卷第8-16、31、34-37頁)。112年度偵字第4432號25洪于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6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洪于婷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0時53分許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1年9月19日一劍潭字第7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洪于婷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武警偵0000000000卷第8-16、60頁)。112年度偵字第4432號26陳淑娟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陳淑娟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7日12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1年9月19日一劍潭字第7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武警偵0000000000卷第8-16頁)。112年度偵字第4432號27王春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簡街資本投資公司-台灣」、「 王育民 」、「 梁雅雯 」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云云,致使王春成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8日10時44分許匯款10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11年9月19日一劍潭字第7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王春成提出其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武警偵0000000000卷第8-16、100-102頁)。112年度偵字第4432號111年7月29日9時3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8月1日9時34分許匯款50萬元28邱絃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助理佳佳」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使邱絃瑋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7月26日10時43分許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告訴人邱絃瑋所提出之本案匯款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2月28日一總營集第123587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2偵4869卷第6、7頁背面、21-23頁背面。)112年度偵字第4869號111年8月3日9時21分匯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