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