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添富 相對人 何彩 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添富、 何彩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添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3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承兌、墊款、買入光票、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十五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3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添富,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添富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855,62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土地登記謄本、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 益民 ││1137│58.09│全部│││││││││(林添富持分2│││││││││分之1、何彩│││││││││蓮持分2分之│││││││││1)│├─┼───┼────┼───┼───┼──────┼─────┼──────┤│2│臺中│大里區│益民││1138│21.56│全部│││││││││(林添富持分2│││││││││分之1、何彩│││││││││蓮持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