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4號再審原告 謝海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郭月裡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5,9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林雯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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