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瑋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鄭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除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11.20」外,餘均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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