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李育誠 附民被告 許博閔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本案於107年4月23日提起,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另其所據以提起之刑事案件則於同日判決,有判決書在卷供參,故程序上並未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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