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原告 彭偉倫 被告 謝忠奇 籍設新北市○○區○○街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