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4號聲請人 林賴爽 法定代理人 林綉玉
林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三、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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