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勝彥┌───────────────────────────────────────────────────┐│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0││├──┼───────────────┼──────────────┼────┼───┼────┼───┤│002│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