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2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25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21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資料查詢、授信
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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