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5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3日上午9時17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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