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探視父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聲請人 徐安宜 法定代理人 姚鳳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博義 間准予探視父親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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