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蔡茨合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林裔善 李百峯 律師被告 林先福 訴訟代理人 林國揮
林國欽 被告 林龍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於期日通知書所載日期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