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邱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邱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邱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經於92年9月24日送監執行(併執行他案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6年5月30日),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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